主持人语: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对于倡导良好社会风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促进作用。准确适用法律条款,发挥案例正向作用,可以鼓励更多的人在需要时挺身而出,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弘扬社会正气。
据8月5日澎湃新闻报道,2024年3月某日,上海地铁打浦桥站,冯某搭乘自动扶梯上行时站立不稳向后倾倒。身后的乘客刘某迅速伸手将其扶住,但这一施救动作引发连锁反应,导致身后的丁某等摔倒受伤。丁某等将冯某、刘某和上海地铁某公司告上法庭,向三被告索赔5万余元。2025年8月5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定:原告合理赔偿应为3万元,但刘某属于紧急救助,免责;电梯无故障,地铁公司无责;冯某承担70%,剩余30%的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款被称为“好人条款”。刘某虽然造成了丁某受伤,但这一结果源自他对冯某实施的紧急救助。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免除刘某的法律责任,正是践行“好人条款”,所以,这一判决并不令人意外。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需要继承和发扬。但是,遇到需要紧急救助的老人或路人,“要不要扶”或“能不能救”,成为令人纠结的选择。有些好心人伸出援手,搀扶跌倒老人,却被诬告成肇事者;也有人因施救不当,导致伤害,成为被告。凡此种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岂能不令人心寒?
走偏的社会风气,终究需要依靠法律法规、政策来引导和纠偏。2017年施行的民法总则,就有了“紧急救助免责”的条款,到2021年民法典开始实施时并入其中,成为第一百八十四条条款。这一条款既是对见义勇为的肯定,也从根本上解决了一度困扰公众的“救不救”“扶不扶”问题,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情事件重演。
见义勇为本应是值得称赞和奖励的事情,但是有些情况下却使得英雄承受不白之冤。民法典中的“好人条款”,旨在鼓励见义勇为,给紧急救助的行为免责,解除了施救者的后顾之忧,更有利于传承见义勇为精神。正如本案中的刘某在面对冯某摔倒的紧急状况时,自愿伸出援手,积极救助,彰显了助人为乐的道德风尚。因此,刘某的行为并无不当,也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应依法免责。
这一判决案例,不仅是对刘某个人行为的肯定,也是对整个社会见义勇为精神的弘扬。它符合立法本意和价值导向,符合公众的心理预期,并且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见义勇为必将受到法律保护和鼓励,紧急救助一定会被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