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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仅凭转账记录,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

2025-09-17   来源:贵港新闻网-贵港日报   作者:吴玉雯  

民间借贷中,双方未留借条,出借人仅凭金融机构转账记录主张还款,诉求能否获支持?借贷关系是否成立?近日,平南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以案例提醒公众:民间借贷需留存完整证据链,转账记录非唯一依据,依法举证才能护好权益。

2018年至2020年,老唐通过微信多次向老吕转账,合计53100元,但并未标明款项的具体性质、用途。在此期间,老吕曾在老唐的豆腐店工作,老唐对此也予以认可。老唐随后起诉至平南法院,要求老吕偿还借款。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围绕“老唐与老吕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这一核心争议焦点展开审理。庭审中,老唐提交微信转账记录,主张该款项为借款,要求老吕偿还;老吕抗辩称转账款项系豆腐店务工工资,且老唐认可双方曾存在劳务关系,老唐虽主张以现金支付工资,却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该院经审理认为,认定民间借贷关系需同时具备“借款交付事实”与“借贷合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诉讼,被告抗辩款项属其他债务并提供合理依据的,原告需进一步举证借贷关系成立。本案中,老唐仅能证明转账事实,但老吕提出“款项为工资”的抗辩,且双方存在劳务关系,老唐既无法证明转账时明确款项为借款,也未能提供现金支付工资的证据,无法证实借贷合意存在。

综上,该院认为老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要求老吕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老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证据的留存至关重要。当事人双方都应当留存借贷关系产生时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在转账时注明该笔款项的性质、用途,必要时出具借条,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双方的权利义务。仅有转账记录,在被告提出合理抗辩并提供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原告若不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将面临败诉的风险。因而,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应增强法律意识,规范借贷行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陷入被动局面。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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