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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塘区重拳出击,持续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

2026-02-19   来源:覃塘融媒   作者:  

2026年2月15日14时,江苏省连云港市一烟花爆竹零售点因群众在周边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爆燃事故,导致8人死亡、2人轻微伤的重大安全事故。

为吸取事故教训,确保辖区安全稳定,2026年2月16日,覃塘区应急、公安、覃塘街道办会同贵港市应急联合执法,对覃塘街道圩市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查处行动中,现场发现覃塘街道某喜庆用品批发店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售卖烟花爆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295件(箱)、储存场所未具备必须的安全条件。该店涉嫌非法储存、非法经营烟花爆竹,销售违禁产品等。覃塘区应急管理局依法扣押非法产品并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1.安全知识科普

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持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经营,或未办理购销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缺乏基本的经营安全管理,产品质量也无法得到保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将对周边构成极大安全威胁,一旦发生燃爆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2.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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