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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徐茶座】企业不能滥用用工自主权

2024-09-25   来源:贵港新闻网-贵港日报   作者:卓一航  

主持人语:企业滥用用工自主权,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质上是违法行为。企业要发展、要竞争,人才是关键,不重视劳动者权益的企业,最终损害的是企业的诚信商誉,影响企业长久健康发展。

据9月20日《工人日报》报道,9月14日,社交平台上流传一张某知名企业禁止员工在任何场合驾驶或搭乘摩托车的通知截图。该通知强调,如果有员工仍私自驾驶或搭乘摩托车,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此通知在社交平台引发热议,受到不少网友质疑。

该企业的这一通知,表面上看似出于对员工安全的关心,但仔细审视,其做法却难逃“管得太宽”的质疑,显然是对员工私人生活的干涉。这种干涉不仅超出了企业用工管理的合理范畴,更是对员工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侵犯。企业固然有责任和义务确保员工在工作场所的安全,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无限制地延伸到员工的私人领域。员工的交通出行方式,尤其是在下班之后,应属于其个人自主选择的范畴,企业无权进行强制规定。

从法律角度来看,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合理,且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该企业的这一通知,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内容上,都存在明显的瑕疵。它没有经过充分的民主讨论和公示程序,更重要的是,其内容本身便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试图以企业的内部规定来限制员工的个人行为,这无疑是对法律的误读和滥用。

用工自主权的行使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且应遵循公平、合理、不滥用的原则。企业不得以保护员工安全为名,行侵犯员工权益之实。员工的安全固然重要,但企业应当通过合理的方式来进行引导和提醒,而非简单粗暴地禁止和威胁。

类似这样的案例并非孤例,近年来不少企业滥用用工自主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这背后反映出的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对于用工自主权规范的不完善以及理论研究的薄弱。因此,我们亟待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明确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边界,防止其被滥用。

具体而言,立法部门应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行使规则和限制条件。同时,劳动监察部门也应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力度,对于滥用用工自主权的行为给予严厉的惩处。此外,企业自身也应提高法律意识,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尊重和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应充分发挥司法判例的引导作用。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明确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行使边界,为企业提供明确的指引。这不仅能够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还能为员工提供有力的法律保护。

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行使,不能超越合理范畴。在追求企业效益的同时,决不能忽视对员工基本权益的尊重和保护。只有建立在平等、尊重、法治基础上的用工关系,才能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希望所有企业都能从中吸取教训,真正做到依法用工、合理用工、人性化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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