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语:针对“小过重罚”“过罚不当”的乱象,有网友指出:“法律法规是执法的尺,不是考核工资的秤!” 可谓一针见血。一旦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处罚与执法人员的业绩考核挂钩,形式合法的处罚,就有可能变成对执法对象的“合法伤害”。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在陕西督查发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一些行政处罚存在“过罚不当”等问题,影响了小微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榆林市高新区某超市售出4板过期4天的酸奶退货后被罚2万元;陕西铜川新区某煎饼店购进一瓶芥末油,被检查时发现该芥末油未标明生产日期,认定违法所得1.6元,罚款5000元。
督查组发现,2021年以来,榆林市市场监管局对小微市场主体罚款超过5万元的食品安全案件有21起,很多案值只有几十元至几百元,罚款却开出了惊人的“天价”。
由此可见,近日备受关注的“卖5斤芹菜被罚6.6万元”的现象在当地并非个例,“小过重罚”“过罚不当”的现象十分突出。之所以发生类似现象,固然与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太大、执法随意以及对行政处罚执行权缺少有效制衡有关,但是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处罚力度与业绩考核挂钩。正如督查组发现的那样,在食品安全领域,有关部门存在以办案数量和罚款规模进行考核的现象。
处罚力度与业绩考核挂钩,一开始就将执法动机带偏了。为了提升自己的“业绩”,也为了获取最大收益,一些执法人员便有了执法冲动,随之而来的是执法任性、以罚代管、过罚不当。而这样的部门往往也存在依靠罚款进行创收的现象。当罚款成了敛财工具,成了与执法人员利益息息相关的事项,不仅仅滋生“小过重罚”“过罚不当”乱象,诸如“预交罚款”“罚款包月”“罚款包年”,甚至“鸡蛋里挑骨头也要处罚”的怪状也会上演。
近几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量实体经济经营困难。对此,以维护市场秩序、繁荣市场经济为己任的市场监管部门,理应承担起保护市场主体的职责,对于有违法行为特别是轻微违法、初次违法的市场主体,不能过度惩罚,而应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态度。否则,不但不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也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国家助企纾困的效果。
这次国务院督查组针对“芹菜案”背后的“小过重罚”等问题,提出严禁市场监管部门下达或变相下达处罚数量或金额指标,避免因评议考核刺激“运动式”执法。要做到这一点,不能仅仅依靠市场监管部门自觉,还应该有一系列严密的制度以及监督措施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