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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未成年被害人综合救助机制

2024-10-15   来源:贵港新闻网-贵港日报   作者:李杭聪  

一、G市B区检察机关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情况

2019年至2021年,G市B区检察机关受理审查批捕侵害未成年人案件114人,受理审查起诉140人。审查起诉案件涉及未成年被害人91人,其中2019年22人、2020年29人、2021年40人,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二、G市B区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工作情况

(一)充分运用提前介入机制积极延伸诉前职能,将心理救助工作融入办理案件全过程。

(二)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一旦发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线索,立即开展初步核实,收集相关材料及时移送民政部门,联合民政部门对未成年被害人、因案件陷入困境儿童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优抚政策,并跟踪落实,长期回访。

(三)排查类案中反映的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风险点、社会治理薄弱环节,制发检察建议。检察机关通过定期对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分析,查找突出问题,主动联系相关监管部门进行问题研讨,制发检察建议。

三、G市B区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被害人综合救助中发现的问题

(一)家庭保护与司法保护理念存在分歧

一是法定代理人希望未成年被害人能淡忘案件发生,不希望司法机关和其他机关的介入加深未成年被害人的记忆,对检察机关提供心理疏导、心理测评等救助往往不愿意接受。二是涉罪未成年人和未成年被害人双向保护在个案中的平衡问题。当个案中同时出现涉罪未成年人和未成年被害人时,双向保护要求可能存在情感上的冲突。三是未成年人综合救助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未成年被害人信息与家庭保护希望尽可能减少知情人的冲突。

(二)案发后未成年被害人救助有复杂的需求

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往往存在复杂需求,短时间内单靠办案检察机关难以满足救助需求。如在2022年办理的一起性侵留守儿童案件中,案发后被害人害怕同学议论抗拒上学,被害人救助除了心理救助外,还有转学、加强家庭陪伴等综合需求,需要检察机关、家庭、学校、教育部门的多方配合。

(三)未成年被害人综合救助缺乏长效、有效的监督跟踪机制

警惕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被害人向施害者的转变。在一起强迫卖淫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案发前存在不认真学习、沉迷手机游戏、夜不归宿等问题,案发后接受心理咨询和疏导仍未能改变其不良行为,后来这名未成年被害人甚至与社会人员一起实施了组织其他未成年人卖淫行为。

对特殊未成年人群体的家庭保护缺位,进行及时有效补位。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离异家庭、重组家庭、依附于其他亲属生活特殊未成年人群体一般家庭保护不足,比一般的未成年人更为脆弱。如果不能及时补位加强关注和照顾,这些特殊群体的未成年人则比一般未成年人更容易遭受侵害,且不容易被发现。

(四)司法办案过程中,需要谨防网络舆情对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

部分案件发生时,旁观者将视频拍摄上传网络,引发讨论,导致未成年被害人因为议论而产生厌学、社恐心理,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了二次伤害。这种伤害往往比事件本身造成的影响更广、持续时间更长,消除难度更大。

(五)不良的观念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生的影响

一是错误的性观念。要警惕追求性对象幼龄化、低龄化的扭曲性观念,以金钱、物质换取未成年人性权利,利用部分未成年人不成熟的性观念和对性行为的好奇心,以被害人承诺为借口行性侵之实。二是忽视未成年人作为独立个体的权利,将未成年人视为家长、亲属的附属品。三是利用被侵害人羞耻感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二次伤害或长期心理伤害。

四、“检察+”未成年被害人综合救助机制探索

(一)现实基础: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能反映未成年人保护的需求

侵害未成年人个案集合了未成年被害人综合保护具有最现实、最直接的需求。在造成人身伤害的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综合保护需求直接体现为:惩罚犯罪、物质医疗、心理修复等。个案中的共性反映未成年人群体保护需求,从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趋势、类型等特点中往往最能看出这一区域、这一时间段未成年人群体保护最为棘手、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机制理念:围绕“个”“群”“长”“短”开展未成年被害人综合保护

“个”着眼于个案的具体需求。“群”着眼于未成年人群体利益。“短”着眼于未成年被害人最现实、最紧迫的保护需求。“长”着眼于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群体的长远发展。

(三)机制构想

“检察+”未成年被害人综合保护机制,立足于检察职能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构建的未成年人“六大保护”体系。“六大保护”之间各有侧重,又有相互重叠的部分和合作的现实必要性。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开展合作和落实未成年被害人综合救助方面应该抓住重点、有所侧重。

1.“检察+社会”:构建未成年被害人综合救助社会支持体系,修复因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风险,帮助未成年被害人恢复学习生活正轨。检察机关与社会机构合作重点,需要加强对合作机构资质、具体工作人员专业资格审查,同时要注意通过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信息使用等方式开展未成年被害人隐私保护。同时,“检察+社会”还需要着眼于未成年人保护意识的引导和宣传,推动形成全面保护、关爱未成年人的社会良好风气。

2.“检察+政府”:着力消除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发生风险点,加强社会治理薄弱环节监管。实践中,检察机关与职能部门开展未成年被害人综合救助已经通过检察建议、线索移送、联合行动等进行了多种实践。在此基础上,下一步探索重点应该落在合作效果提升。

3.“检察+家庭”“检察+学校”:构建未成年人合适成长环境。“检察+家庭”的常见模式包括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排查家庭监护职责落实不到位情况,制发督促监护令,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等。“检察+家庭”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应该在加强督促监护和家庭教育指导的结合上。“检察+学校”重点在于推进检校合作和推动特殊学校的建设。部分未成年被害人有逃学、与社会人员不当交往等习惯,家长和普通学校的教育难以达到预期效果,进行特殊教育既是为了帮助他们矫正不良行为,也是为了保护他们避免遭受侵害。

(作者系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