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是我市的一名烟草零售商,已依法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于担心烟草证被盗和损坏,他将烟草证和营业执照等原件放在柜子保管,店内只悬挂烟草证副本的复印件。他认为,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店内悬挂复印件也属于亮证经营。近日,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走访发现该情况后,告知其悬挂烟草证复印件属于不亮证经营行为。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根据以上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户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许可证正本的原件,否则将视为不亮证经营,将承担停业整顿甚至取消经营资格的法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持烟草专卖许可证商户,要在店内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证件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