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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民间借贷仅有借条能否胜诉?

2023-05-13   来源:贵港新闻网-贵港日报   作者:张现活   网络编辑:庞丹婷  

原告张三持原始借条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四还钱,李四提出抗辩,否认收到借款并作出合理解释。此种情况下,该借款合同是否生效,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平南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张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日,张三与李四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李四出具借条一张,写明“李四于2019年8月1日从张三处借到现金160000元整,定于2019年10月1日一次性归还,期限届满未能归还的,借款人将每月向张三支付借款总额的1%利息,直到还清借款为止。”借条上还有借款人李四的签名和指印。

庭审中,原告张三坚称借款是以现金的方式交付给李四。被告李四承认借条是其书写,但称其没有收到所借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民间借款的成立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原、被告之间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并形成书面或口头形式的合意。二是原告有实际向被告支付借款的事实。该案中,原告张三凭被告李四出具的借条起诉李四要求还款,李四辩称其仅签订借条,没收到张三任何款项,借款事实并未实际发生。张三作为债权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已经向李四交付了16万元的款项,但张三除了提供涉案的借条外,并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其已向李四提供了借款,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张三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张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自收到借款时成立。该案中,张三仅能提供涉案借条,李四否认其收到借款,张三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已向被上诉人支付了涉案借款,但其在该案中所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达到民事诉讼证据的高度盖然性的标准,不能证明其主张。因此,一审认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民间借贷当事人应当树立保全证据的意识,完整保存相关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凭证(合同、欠条、借据、收据等)、支付凭证(汇款凭证、转账凭证等)。在诉讼中,对于借款人而言,假设出借人提起恶意诉讼,可以列举双方此前的相关交易文件证明其已还款或借贷关系不成立;对于出借人而言,在借款人欠钱不还时,可以列举充分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请求借款人偿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