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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无证行医,合同无效且要返还医疗费

2023-04-08   来源:贵港新闻网-贵港日报   作者:张现活   网络编辑:庞丹婷  

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丹竹人民法庭审结一起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被告无证行医,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与原告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无效,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医疗费2500元。

被告刘某在桂平市经营一家根治鼻炎的店铺,并打出“治疗无效,退全款”的广告。2022年5月,原告林某到刘某店铺协商治疗鼻炎,刘某承诺治愈。林某按照疗程隔周到刘某店铺接受治疗,先后治疗两次,共支付医疗费2500元。林某接受刘某治疗后,鼻炎并未愈。一个半月后,林某发现刘某经营的店铺已人去楼空,便在微信上要求刘某履行继续治疗或退款义务。刘某均以等租到新店铺后再继续治疗为由推诿,接着将林某微信“拉黑”。林某遂以刘某拒不履行诊疗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刘某退还医疗费。

法院认为,原、被告达成“根治鼻炎”协议,被告刘某负有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原告林某则负有配合治疗并支付医疗费的义务。因治疗鼻炎是一种医疗行为,被告给原告提供医疗服务,应当取得相关行医职业资格,其店铺亦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但被告既未取得相关行医职业资格,其店铺亦未办理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被告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被告返还给原告2500元医疗费的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四条第一款: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条:医师个体行医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执业医师个体行医,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但是,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个体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有本法规定注销注册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