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新闻网讯 近日,港北区人民法院对戴某某、郑某非法采矿一案进行判决,判处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戴某某、郑某共同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44.62万元,戴某某个人清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58.46万元,并由戴某某、郑某共同修复被破坏的22.048亩耕地。
戴某某、郑某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28日,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港北区大圩镇某村开采矿石(俗称石头),造成破坏资源总量为42154.2吨,破坏价值总额为147.54万元,并造成22.048亩耕地破坏损毁程度为重度破坏。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在详实调查、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将该案移送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8月6日对戴某某、郑某以犯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于2021年8月30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