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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惩治虚假陈述 维护司法公信力

2022-09-03   来源:贵港新闻网-贵港日报   作者:陈毅清   网络编辑:周霞  

贵港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时,发现原告某投资公司篡改合同中关于纠纷管辖权的约定内容,存在伪造证据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北仑法院遂对该投资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据悉,这是不久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在民事诉讼中惩治当事人虚假陈述的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后,当地法院惩治虚假陈述的其中一个典型案例。笔者注意到,宁波中院出台的《指引》明确了包括提供虚假地址、虚构法律关系、故意隐瞒财产等十五类常见的虚假陈述行为,其中,对离婚诉讼、破产案件、民间借贷等领域的虚假陈述行为还进行了重点列举。这对于促进当事人如实陈述、推进诚信诉讼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从司法实践看,虚假陈述不仅给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增加了难度,浪费了司法资源,扰乱了审理秩序;虚假陈述一旦得逞,相关当事人就会以合法形式规避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因此,必须对虚假陈述露头即打、严惩不贷。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虚假陈述的,应及时依职权开展调查,通过拘传当事人本人到庭、追加利害关系人等手段,尽快查明案情。对于核查后确定当事人属虚假陈述的,除常规的罚款、拘留等手段外,必要时还应当采取曝光、通报等信用惩戒措施,有效增强震慑性。同时,要建立受害人求偿机制,受害人因虚假陈述而导致的确定的经济损失,应由虚假陈述人直接在案件中进行赔偿;受害人的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综合考虑虚假陈述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通过前述手段,有效规范诉讼行为、净化诉讼风气,维护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