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海鲜生意的商贩许某某,故意将卖相不好的小黄鱼浸泡在“黄水”中,使小黄鱼变得色泽鲜亮,“化妆”后的小黄鱼很快就被抢购一空。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院查明,许某某使用的“黄水”中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碱性橙Ⅱ成分,该成分正常使用于皮革染色,是有毒有害物质,可能致癌。用工业染料给小黄鱼“上色”,显然是许某某为了获取更多的不法利益,利令智昏,使用“黄水”对水产品进行染色保鲜。这种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必然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民以食为先,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但偏偏就有一些不法商贩,被金钱蒙蔽了双眼,以牺牲消费者的健康为代价,违规违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这类不法商贩,必须见一个打一个,坚决贯彻依法从严惩处原则,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从现实情况看,维护和保障食品生产、销售安全需要多向发力、久久为功。
首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其次,执法司法机关要通力协作、各司其职。食品监管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高效审慎处理群众举报线索,深入食品生产销售集中场所开展精准打击;公安机关要及时开展侦查工作,强化破案攻坚,坚决斩断犯罪链条、摧毁犯罪窝点;检察机关要依法从严从快批捕、移送起诉;人民法院要综合利用自由刑、财产刑等刑罚措施,把打击锋芒对准涉食品安全犯罪的源头、窝点、网络和利益链,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真正做到对食品安全犯罪“零容忍”。
最后,要抓细抓实普法宣传工作。相关部门要精心挑选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通过印发宣传册、展板展示、举办主题讲座等形式,准确解读法律法规,以案释法,有力震慑可能存在的违法性苗头,营造严打食品安全犯罪的浓厚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