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空置、未实际享受服务,业主可以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吗?近日,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李先生与张女士是某小区业主。两人收房后,一直未装修入住,房屋处于长期空置状态。该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由开发商依法选聘的某物业公司提供。自2021年2月6日起,李先生、张女士以“房屋空着没住,没享受到物业服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及电梯费。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遂将二人诉至法院。
业主能否以房屋空置、未实际接受服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整体性和持续性的特点。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小区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区域,目的是维护整个小区的正常运行秩序、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这种服务并不因个别业主是否实际居住而中断。
即使房屋空置,业主也间接享受了物业服务带来的利益,例如:小区的安全保卫、公共区域清洁绿化、共用设施(如电梯、水泵)的维护保养等,这些工作保障了物业的整体环境和保值增值。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不能以放弃权利为由拒绝履行缴费义务。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现行法律法规,均未约定或规定空置房屋可以减免物业费。因此,李先生、张女士拒缴物业费的主张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先生、张女士应向原告某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电梯费共计8227.39元,并支付违约金1645元。
法官说法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空置房业主缴纳物业费的法定义务。实践中,不少业主存在误区,认为“我没住,就没享受服务,就不用交钱”。这其实是混淆了物业服务的性质。
物业服务并非仅仅针对单个业主的私人定制,而是面向整个小区公共部分的集体服务。只要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基本的秩序维护、卫生清洁、公共设施维护等服务,就应视为已履行合同义务。业主房屋空置,并不会导致物业公司减少对公共区域的维护成本和工作量。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保障物业服务的正常开展和小区整体环境的持续维护,最终受益的是全体业主。如果允许空置房业主随意拒缴费用,将直接影响物业公司的运营,导致服务质量下降,损害其他已缴费业主的权益,形成恶性循环。
法官提醒,业主若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有异议,应通过业主大会、业委会等合法渠道进行协商、监督,或依据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而非采取简单拒缴物业费的方式。依法履行缴费义务,既是遵守合同,也是维护自身所在小区整体利益的需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编辑:黄心瑶
责任编辑:陈卓敏
值班终审:黄彬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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