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一方未尽足抚养义务和监护责任,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吗?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纠纷案,依法变更抚养权,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该院审理查明,原告刘曦与被告张哲源于2010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儿子张华、女儿张蕊。在共同生活期间,刘曦与张哲源因生活观念、生活习惯等差异,经常发生吵架,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刘曦先后两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2021年6月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女儿张蕊由刘曦抚养,儿子张华由张哲源抚养。该判决书生效后,张华跟随张哲源回老家学习生活了一段时间,但张哲源一直忙于工作未能陪伴其成长。刘曦为了让张华有更好的学习环境便把张华接回其身边一起生活,在此期间,刘曦支付张华的教育、午托等费用。后刘曦以张哲源忙于工作不能胜任抚养监护张华的责任以及张华不愿跟随张哲源生活为由诉至该院,请求判令张华由其抚养,抚养费由被告从判决离婚的2021年6月起每月支付600元至张华年满18周岁止。
该院审理认为,关于抚养权,在本案中,原告刘曦举证证实在现阶段婚生子张华跟随其生活更有利于张华健康成长,且经法院依职权征询张华(已年满12周岁),张华表示目前愿意跟随原告刘曦与妹妹张蕊共同生活。综合目前被告张哲源长期在工业园工作、张华已经进入中学阶段需要更多的关心、爱护等客观因素,为了更有利于张华的健康成长,原告刘曦的诉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抚养费,在本案中,原告刘曦虽然提出前文提及的诉求,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被告张哲源对原告刘曦该项诉求不予认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刘曦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原、被告目前的经济实力以及婚生子女张华、张蕊学习生活需要等具体案情,原告刘曦提出的抚养费诉求应调整为“被告从2023年11月起每月支付600元至张华年满18周岁止”为宜。
最终该院依法判决婚生儿子张华由原告刘曦直接抚养,被告张哲源从2023年11月起每月向张华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
法官说法
父母是孩子成长路上不可替代的存在,不会因离婚而受影响或消除。父母在离婚后,除了积极履行抚养义务之外,也应该把爱的教育进行到底,积极主动陪伴孩子健康成长,为孩子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