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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妻子借钱打入丈夫账户,丈夫是否需共同还债?

2025-05-14   来源:贵港新闻网-贵港日报   作者:刘 敏  

妻子借钱打到丈夫的账户上,丈夫是否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日前,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陈某与何某系同事关系,何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期间,何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陈某借钱,陈某按照何某的要求向何某的银行账户及其指定的黄某(何某丈夫)的银行账户转账合计400万元。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何某与黄某均通过各自的银行账户向陈某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2015年5月1日,经双方结算,何某向陈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何某借到陈某人民币现金135万元整,何某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后何某陆续向陈某归还借款本金合计7万元,尚余本金128万元。经多次催要未果,陈某遂将何某、黄某起诉至港北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28万元及相应利息。

黄某辩称,其对于妻子何某向陈某借钱的事情并不知晓,也未签署过《借条》,何某也未将案涉钱款用于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开支,陈某主张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其和何某共同偿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款项发生于黄某、何某婚姻存续期间。在借款过程中,虽然黄某未在《借条》上签字,但该笔借款是陈某根据何某的要求转账到黄某的银行卡账户。根据现实中银行的信息通知业务,黄某应当知晓案涉借款进入账户。此外,从黄某提交的银行还款记录来看,亦能反映黄某对该笔借款予以认可。因此,该笔128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黄某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港北法院一审判决何某、黄某共同偿还陈某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何某、黄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久前,贵港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债共签”,如签字、口头承诺、共同作出某种行为等。若借款发生时夫妻双方无“共签”,但有证据能够证明配偶一方在借款后有追认行为的,如配偶一方以书面或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追认债务,或者以自己名义还款等其他方式表明追认债务的,亦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经由配偶一方账户进行交付的情况屡见不鲜,包括夫妻共享银行卡;夫妻一方借用另一方银行卡,用于特定款项使用;夫妻一方持有并使用另一方的银行卡。借款过账行为能否产生共同借款的合意因案件而异,但存在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风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