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套现借款 变卖质押黄金
一场同学之间的借贷“双输局”
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借贷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昔日同窗大东与林弟,因信用卡借用、质押黄金处置等问题产生分歧,闹至对簿公堂,最终双方均未能完全实现诉求,上演了一场“双输”的法律闹剧。
大东与林弟,曾是关系要好的同学。自2021年起,林弟因资金需求,多次借用大东的信用卡进行消费。因欠款逐渐累积且未能及时结清,林弟将三枚总重10.46克的金戒指交给大东,作为还款的质押担保。
2024年10月,经过微信沟通确认,林弟尚欠大东15000元。2025年1月,林弟偿还了8000元,此时若按常理,剩余欠款本可协商解决,再加上质押的黄金,事情似乎已接近尾声。可谁曾想,就是这看似简单的借贷与质押,却成了两人矛盾爆发的导火索。
大东认为,在抵扣质押黄金饰品的价值后,林弟仍拖欠自己10122元。不仅如此,他还要求林弟支付两笔利息:一笔是信用卡分期产生的利息,另一笔则是自2022年2月起每月500元的借款利息。
而林弟的说法却截然不同。他反诉称,剩余借款本金实际应为7000元,且大东早已结清信用卡欠款,所谓的“利息”毫无依据。更让他无法接受的是,大东在未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作为质押物的黄金以4800余元的价格变卖。林弟主张应按2025年4月8日923元/克的金价核算黄金价值,并要求大东返还2600余元。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该院经审理认定,大东出借信用卡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两人之间借贷合同无效。林弟应返还剩余7000元。因合同无效,利息约定也无效,法院仅支持自起诉日起按年利率3.1%计息。关于质押黄金,依据民法典规定,质权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财产。大东未经同意变卖黄金,应当赔偿损失。按变卖时金价计算,大东需赔偿林弟6400余元。
最终,该院判决林弟返还大东7000元及相应利息;大东赔偿林弟6400余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名为化名)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朋友、同学间借用信用卡消费后,尽管经双方约定为“借款”,但此行为本质上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生纠纷,出借人需独自承担信用卡还款压力,还可能面临高额利息、逾期罚息等额外损失。
此外,对于质押财产的处置,必须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协商一致。切勿误以为“以物抵债”后,就“物归己有”,可以随意处置。质权人若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处分质押物,不仅可能引发纠纷,还可能因行为不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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