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0月16日中国青年网报道,当天,在四川省崇州市一小区发生一起狗撕咬2岁幼童事件,未拴绳的大型黑色犬看到幼童后,开始对其疯狂攻击撕咬,幼童母亲用身体保护孩子,现场还有物业保洁员用拖把帮助驱赶犬只,但幼童仍受伤严重。这一事件在网络平台引起广泛关注。
恶犬伤人,并非个案,不仅在城市中发生,也在农村发生,多次被媒体报道。每逢读到这样的消息,都令人痛心疾首,并在沉痛之余引发反思。生命至上、安全至上,无论是城市管理还是乡村治理,我们都应重视避免恶犬伤人这一类并非个案的事件再次发生,从管好一条狗开始,让我们生活的空间更有安全感。
抓隐患消除,须全民树立安全防范意识。消除恶犬、大犬伤人的隐患问题,既是一个涉及个人与家庭的安全问题,也是一个公共安全问题。如果对恶犬、大犬伤人的隐患问题不够重视,饲养者及其家人都可能是首当其冲的受害者。这种情况已不是个例。同时,饲养者及其家人并不是生活在封闭空间内,他们必然与外界社会接触及发生各种联系,如果他们在犬只安全管理方面措施不到位,必然会影响公共安全,甚至导致恶性事件发生,造成“谈狗色变”“全城打狗”等后果。因此,防范恶犬、大犬伤人,既要从源头饲养者的责任落实抓起,又要抓好社会各方的责任落实,形成“饲养者—动物管理责任单位—小区—公共场所安全责任人员—辖区街道办—公安部门”等环环相扣、相互作用的管理闭环,以全民树立安全防范意识的自觉,推动犬只管理措施落地见效。
抓安全保障,须坚决杜绝不文明遛狗行为。恶犬、大犬伤人隐患问题最终引发恶性事件,很多都是由不文明遛狗行为导致的。比如,遛狗者漠视他人的人身安全,对恶犬、大犬随意放纵,未尽到拴绳、看管等责任。崇州市的这起事件,就是这个原因所致。因此,我们必须重视人与狗相处时安全保障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坚决杜绝不文明遛狗行为。要通过定期专题教育、案例警示教育等方式,促进饲养者养成文明遛狗行为,在最容易发生险情处拴好“安全绳”,在抓源头治理下大功夫,确保全面有效降低恶犬、大犬伤人风险。
抓长期防控,须不折不扣执行犬类管理相关规定。防范恶犬、大犬伤人,其实我们早有法律与制度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各地也出台了相应的管理条例。比如《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为犬只佩戴标识牌;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等。崇州市属于成都市管辖,该市发生的小区恶犬伤人事件,应让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工作进行一次深刻的反思,由此树立对法律法规的敬畏意识,确保不折不扣执行犬类管理相关规定,让法律法规真正管长期、管到位。
文明养犬,不仅是市民素质的体现,也是文明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狗是人类的朋友,生存权和安全保障是每个人的权利。先有安全感,后有幸福感,让我们从管好一条狗开始,进一步增强文明城市建设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强化措施落实,筑牢安全屏障,做到人狗相处无事,共享文明社会成果,持续提升人居环境的幸福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