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并依法履行诉讼义务,是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维护政府威信和法律公信力的体现,更是向民众普及法律知识的有效举措。
据《工人日报》报道,日前,广西桂林市灌阳县人民法院向某镇政府发出反对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沉默”出庭的司法建议书。此前,灌阳县法院在审理一起某镇政府为被告的土地权属确权纠纷案中,镇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但未充分履行诉讼义务,没有出声应诉。
灌阳县某镇政府的出庭负责人因“出庭应诉,但未做到出庭出声”,被法院发出反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沉默”出庭的司法建议书,督促涉诉政府机关积极履行诉讼义务,进一步加强法治意识,做到“出庭出声出效果”,以促进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这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30余年来,“民告官”的理念得到深化,“民告官”的案件逐步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这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建设是十分有利的。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的相关精神,行政机关负责人应积极履行诉讼义务,对案情进行必要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并发表最后意见。这样的要求即是强调,不仅要“告官见官”,而且行政机关负责人还得“出庭出声出效果”,如此才有助于推进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有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有助于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不可否认,在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其一是“告官不见官”。一些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现象并不少见。去年,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显示,全省有将近一半行政案件的审理,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其次是“出庭不出声”。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虽然出庭了,但很多时候一言不发,“坐庭走过场”,不仅容易让群众感到自己的诉求不被重视,也容易加深老百姓对政府的误解,不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环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过庭审这一平台,能够体现原、被告双方平等的诉讼地位,向公众展示公权力由人民赋予、受人民监督和为人民负责的本质属性。特别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直接感受法庭氛围,也可促使其在今后的实践中敬畏法律,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消除特权思想。同时,这也为民众提供了一个平等对话的平台,双方可以直接对话、质疑、辩解。这不仅能有效地消除老百姓的抵触情绪和对抗心理,也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的尊重。
实践证明,官员习惯出庭应诉,不但不会让政府部门尊严受损,反而会让群众看到政府直面问题的勇气和依法行政的决心,有助于树立政府威信,维护法律公信力。因此,各地在实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中,要跟进把“告官不见官”“出庭不出声”现象纳入问责体系,倒逼官员自觉遵守行政诉讼法修正案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法律规定,在出庭应诉过程中不断提高出庭应诉的质量,通过积极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不断展现出庭出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效果,真正让人民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自觉尊法、守法、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