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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立案后能否再到法院起诉?

2025-04-03   来源:贵港新闻网-贵港日报   作者:杨裕东 黎丹霞  

在日常交易中,多数人会自行把交易当中对方的不付款行为视为某种欺骗,这固然是人们对于交易时另一方不履行责任的痛恨,但并不一定构成刑事的诈骗罪。如若交易中的另一方在收货后却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同时也杳无踪迹,当事人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遂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立案后,当事人还前往法院起诉,该行为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原告胡山(化名)、刘辉(化名)合伙做木板生意,2024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黄鑫(化名)联系刘辉要求送三车单板到某木材加工厂。刘辉联系车主李尧(化名)帮忙送货。三车单板总价值221199元,黄鑫只支付20000元,剩余货款一直以钱未收到为由不肯支付。2024年2月,因黄鑫一直未支付拖欠货款,胡山向派出所报警,胡山、刘辉也到黄鑫家里寻找本人,但黄鑫并未在家。同月,胡山、刘辉直接找到该木材加工厂要货款时,才知该木材加工厂早在2023年2月已注销,而李尧却将3车单板直接运到某木业有限公司低价出售,该木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至2月期间向黄鑫共支付207300元。但黄鑫一直以未收到款为由不肯支付拖欠货款201199元。李尧做为承运人,安排的司机在送货过程中,在收货人与指定的收货人不一致时,不及时通知胡山、刘辉,导致其二人的经济损失。胡山和刘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鑫支付货款201199元及逾期利息,李尧对上诉货款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原告已就涉案的货款损失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公安机关已作出立案决定书,该立案决定书载明对胡山被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故本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胡山、刘辉的起诉。

法官提醒:在纠纷中涉嫌犯罪的,当事人已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公安机关已确认立案侦查,则无需再向法院起诉,以免浪费司法资源。即便法院受理,亦会依法驳回起诉。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在所有交易中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减少纠纷带来的损失,买卖双方要诚信交易,相互尊重,才能实现互利共赢。

相关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