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贵港市司法局组成调研组从2022年4月至11月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个别交谈等方式进行。通过调研,基本上摸清了我市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状况。根据调研情况,笔者就强化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保障、助力乡村振兴作一些有益的探讨。
一、贵港市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现状
(一)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延伸服务乡村情况。从调研的情况看,我市律师事务所、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机构等公共法律资源主要集中在中心城区,市、县(市、区)法律服务资源延伸服务乡村非常有限,且服务多以被动服务为主,主动上门服务频次低。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除了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村(居)法律顾问外,主要是根据当事人委托实现对乡村群众的服务。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机构主要是根据案件办理需要给予乡村群众相应的服务,包括上门服务。由于这些法律服务资源远离乡村,如果群众需求不是非常迫切,一般不会轻易寻求上述法律服务机构的帮助。
(二)乡镇法律服务资源情况。目前全市设在乡镇的法律服务主体除了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外,设在乡镇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只有1个,设在乡镇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只有6家。
(三)村级法律服务资源。村级法律服务资源主要有村法律顾问、乡村“法律明白人”、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从村法律顾问的安排来看,由于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数量有限,每名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都兼任多个村的法律顾问。“法律明白人”虽然队伍庞大,但是人员组成主要以村干部为主,占比达98%,村干部不足的由村民小组组长担任,聘请“五老”人员、志愿者的村比较少。从作用发挥上看,“法律明白人”队伍整体法律专业素养不高,专题培训较少,导致在日常调解、法治宣传、活动策划等方面明显不足。
二、乡村振兴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情况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保障和服务乡村振兴成为司法行政机关一项重要的任务,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愈发显得重要,强化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保障迫在眉睫。调研中发现,乡村振兴主要需要法治宣传、人民调解、法律咨询,为乡镇政府、企事业单位等提供法律咨询等公共法律服务。现阶段法治宣传需要加强,需要更加深入;人民调解需要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专业法律服务人员进行矛盾纠纷调解;由于村“两委”干部自身法律知识匮乏,大多数法律咨询很难给予规范、准确、有效的意见,而村(居)法律顾问由于很少到村里办公或者需要付费才提供咨询意见,造成群众很少到村级咨询,如群众要咨询,大多数也是指引到相关部门或者律师事务所;而为乡镇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非常有限。
三、当前我市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相融合,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也得到不断加强,市、县(市、区)两级6个公共法律服务中心、54个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118个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配备了自助服务终端、“互联网+”智能展示平台等智能服务设备,“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与贵港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对接,实现“一线通”。但是,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总体上还存在着供给能力不强、服务类别单一、专业队伍力量不足等问题。
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总体建构来看,如果每项服务都能落实到位,确实能够涵盖乡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但是,大部分服务项目没有落实到位,供需存在较大的不平衡不对称。主要是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人员力量薄弱、法律专业素养偏低,村(居)法律顾问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到位提供服务率低和提供服务时间有限。乡镇、村法律专业人员严重短缺,村干部大多数文化水平不高。
四、加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保障,助力乡村振兴的建议
在不断加快推进乡村振兴的新形势下,如果解决不好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就无法成为一种“随时随地随身”的服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就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覆盖全业务、全时空,助力乡村振兴的法治保障就无法实现。为强化我市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保障,在乡村振兴中提供法治支撑,特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建立健全切合乡村法律需求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发挥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作用,关键在于满足乡村群众的需求,优化实体平台设置方式,落实公共法律服务标识,落实实体平台工作人员。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应该重点解决便于乡村群众知悉和使用,重点是让乡村群众知道到哪里可以获得公共法律服务。
(二)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一是配足配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力量。二是加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队伍能力建设。三是发挥乡镇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和村(居)法律顾问的作用。四是整合力量,利用“三官”、网格员、乡村振兴驻村第一书记及工作队员、回乡干部提供法律服务。五是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的法律服务资料。六是鼓励市、县(市、区)法律服务机构加强乡村法律服务。
(三)加强机制建设,保障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有效运行。
1.加强组织保障。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加强与乡镇党委、政府的沟通协调,把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为乡镇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支持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保障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有效运行。
2.加强政策保障。落实中央、自治区支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各项政策措施,推动出台市、县(市、区)支持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3.加强经费保障。推动建立完善与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将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人员培训、日常运行等各项工作的经费保障。目前,由于地方财政普遍困难,从市、县(市、区)财政予以保障非常困难,建议由中央、自治区层面统筹安排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