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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征求《贵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2024-08-24   来源:贵港新闻网-贵港日报   作者:  

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建立良好的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贵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修改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4年9月9日17:30前。

通讯地址: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1378号贵港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775-4585386(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邮政编码:537100

电子邮箱:ggyczmk@163.com

附件:1.《贵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2.《贵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贵港市烟草专卖局

2024年8月24日

《贵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贵港市烟草制品市场流通秩序,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消费需求,强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卷烟零售户获利水平和烟草市场管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7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辖区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贵港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贵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划遵循法治导向、公平公正、动态平衡、服务便民的原则,根据辖区的人口分布、地理格局、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消费需求、服务覆盖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布局。

第二章 总体布局

第五条 为进一步优化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统筹考虑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分为一般和特殊两类单元。

第六条 一般市场单元所在区域类型为城市(县城)区域、乡镇区域,特殊市场单元为行政村以及其他特殊区域。各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不同布局模式:

(一)一般市场单元采取“数量限制+间距限制”布局模式。

(二)特殊市场单元根据区域实际情况采取“数量限制”、“数量限制+间距限制”布局模式。

第七条 根据经济发展、城市规划、乡村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可对一般市场单元及单元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上限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调整,经办证窗口、网上平台等向社会公告实施,确保市场零售点规划与经济发展动态相适应。

第三章 布局标准

第八条 在一般市场单元内设置零售点,不应超过其规划数量,且符合以下间距标准:

(一)在城市(县城)区域的,与最近零售点间距100米以上;

(二)在乡镇区域的,与最近零售点间距150米以上;

已达到或者超过零售点规划数量上限的,不予增设零售点。一般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和间距要求详见《贵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一般市场单元布局规划明细表》(附件1)。

第九条 特殊市场单元设置零售点标准:

(一)大型商超区。城市(县城)区域内,同一楼层经营场所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城市(县城)区域外,同一楼层经营场所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且不作为合理布局间距的参照点;

(二)封闭式居民小区。封闭式居民小区内可设置2个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距离100米以上,且零售点设在一楼;

(三)旅游景区。AAA级以上旅游景区内可设置3个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100米以上;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

(五)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大厅内,可设置2个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

(六)军队大院、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

(七)位于城市(县城)及乡镇区域以外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农场(分场)可设置3个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150米以上;

(八)大专院校(含大学)、封闭式管理且规模较大的企业、厂矿、建筑工地宿舍区(生活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150米以上;

(九)行政村。每个行政村内可设置4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应达到150米以上,已达到零售点规划数量上限的,不予增设零售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新选点新设或变更零售点不受所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限制,与最近零售点间距应达到所在市场单元间距标准70%以上: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不符合现行布局规划,持证人在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因布局规划调整,造成零售点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禁止设置零售点区域,持证人在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残疾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与最近零售点间距应达到所在市场单元间距标准70%以上,同时不得超过所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和发证机关辖区残疾人可享受放宽政策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数量,达到规划或可享受放宽政策办理数量上限后按“退一进一”办理: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持有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的残疾人或持有残疾军人证的退役军人;

(二)自主经营;

(三)未在广西区内享受过残疾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条件放宽政策;

(四)由持证残疾人本人提出办证申请,其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类别限个体工商户(非家庭经营)。

同一申请人只能在广西区内享受一次残疾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条件放宽政策。

第十二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的;

(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的;

(八)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九)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油漆、农药、化肥、烟花爆竹、燃气等场所;

(十二)经营场所位于城市(县城)区域内中小学内部及各进出通道口100米以内,其他区域中小学内部及各进出通道口50米以内;城市(县城)区域内幼儿园内部及各进出通道口50米以内,其他区域幼儿园内部及各进出通道口30米以内;

(十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五)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三条 根据第九条规定设置的零售点不计入一般市场单元数量。特殊市场单元内设置的零售点,毗邻街道的门面,门面朝向内经营的,属于特殊区域内设置的零售点。门面朝向外或贯通区域内外经营的,属于特殊区域外设置的零售点,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布局标准设置。

对于同时存在第九条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申请点只要符合其中一种情形即可设置零售点。

第十四条 本规划未有明确界定,或者由于区域范围界定不全,或者按照政府规划出现行政区域新设、变更导致申请点不在现有一般市场单元内,按本规划现有条款无法辨明适用布局标准的,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要在150米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划自年月日起施行。本规划施行前已经受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按照原规划执行,在本规划施行以后受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适用本规划。贵港市烟草专卖局2020年发布的《贵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贵烟专〔2020〕15号)、2021年发布的《关于调整贵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部分条款的通知》(贵烟专〔2021〕4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规划由贵港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1.贵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一般市场单元布局规划明细表

2.贵港市残疾人可放宽办证数量规划表

3.贵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条件规定

4.贵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规则


附件1 贵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一般市场单元布局规划明细表

附件2 贵港市残疾人可放宽办证数量规划表


附件3 贵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条件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贵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贵港市零售点经营场所条件。

第二条 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必须符合“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条件。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用于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具体地点场所。

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从空间上相分离,两者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或不易拆除的物理隔断等隔离,经营行为不受生活活动的影响。

本规定所称“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具有长期性、固定性设计功能的可封闭且不可移动的经营场所,不包含私自拆、改、建、装等建筑。

第三条 在贵港市范围内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除符合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外,其经营场所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为已建成使用且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需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房合同、村委会开具的自有房屋证明、所在工地工程项目部开具的场地证明或其他有效的法律证明;属租赁的经营场所,还应出具有效租赁合同或协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根据《贵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规定,经营面积是指实际用于销售商品陈列,面向消费者开放,可供消费者自由出入的场所的面积。

第五条 申请点经营场所没有使用固定的实体墙或不易拆除的物理隔断等隔离完全隔离的,视为同一经营场所。

第六条 以下情形视为无固定的经营场所:

(一)无物理隔断无法界定经营场所范围的;

(二)流动的、随意可改变位置的摊、点、棚、集装箱及自动售货机(柜)等;

(三)被政府城建规划部门公开文件明确认定属于违法违章建筑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待拆除建筑,并责令停止使用、强制拆除的;

(四)经营场所正在拆迁的、被拆除的;

(五)因经营场所使用权被收回、持证人未能续租等原因持证人不能继续使用原经营场所进行经营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条件自2024年月日开始施行。贵港市烟草专卖局2020年发布的《贵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条件》(贵烟专〔2020〕16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条件由贵港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4 贵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规则

第一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包括间距、经营面积等的测量认定。

第二条 零售点间距,指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的无障碍最短距离。间距测量起始点为申请点靠近参照点出入口(门)的边角点(外沿),终点为参照点靠近申请点的出入口(门)的边角点(外沿)。销售窗口视同为出入口(门)。

第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统一设置的单(双)黄实线、隔离带(栏)、绿化带或妨碍通行的其他固定障碍物,视为固定障碍物,认定为不可正常通行。

第四条 经营面积是指实际用于销售商品陈列,面向消费者开放,可供消费者自由出入的场所的面积。

第五条“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部门核准许可具备学龄前教育资质的教育机构,不含幼儿看护点、学前看护点、学前服务点等类似幼儿托管的场所。

第六条“学校进出通道口”、“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不包括专用的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货运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长年关闭的边门等学生不能正常通行的通道。

第七条 封闭式居民小区是指在住宅周围修建围墙、护栏或有楼房将居民小区与小区外公共区域隔离,有明确的边界和小区名称,实行封闭式管理或出入口设有门岗、车辆出入口由安保人员统一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其他的为开放式居民小区。一个居民小区被规划城市道路、城市公共绿地、城市河道等公共区域分隔为多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别视为不同的封闭式居民小区。

第八条 障碍物是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设置的固定隔离带、绿化带或妨碍测量的其他固定障碍物,以及各类河流、湖泊、建筑物等物理屏障。双黄线、单黄线、虚线等交通标识视为障碍物。临时性设置相关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车辆等,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体等,以及因施工影响测量(通行)的围挡设施等不视为障碍物。

第九条 间隔距离按以下规则测量:

(一)申请点与参照点位于街道同侧的;

1.两者之间无固定障碍物的,从申请点起至参照点无障碍最短距离进行测量,如图示一;

(图示一)


2.两者之间有固定障碍物的,从申请点起至参照点绕过障碍物可通行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参照点间的距离,如图示二;

(图示二)

3.街道存在转角的,从申请点起至参照点沿墙角分段测量的无障碍最短距离,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参照点间的距离,如图示三:

(图示三)

(二)申请点与参照点位于街道不同侧的:

1.两者之间无固定障碍物,从申请点起至参照点可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进行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参照点间的距离,如图示四:

(图示四)

2.两者之间有固定障碍物,从申请点起至参照点绕过障碍物可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进行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参照点间的距离,如图示五:

(图示五)

3.街道或道路有单(双)黄实线、隔离带(栏)、绿化带或妨碍通行的其他障碍物的,按照绕过障碍物可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进行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参照点间的距离,如图示六:

(图示六)

(三)申请点或参照点有多个营业出入口的,测量最近营业出入口的中间点可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如图示七:

(图示七)


(四)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仅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参照点间的距离,如图示八:

(图示八)

(五)高层写字楼、商住楼等区域申请点距离的测量,以所在的高层写字楼、商住楼一楼大堂距离参照点最近的楼栋出入口(门)的边角点(外沿)作为测量起始点;

(六)租赁火车站、汽车站的候机室、候车厅及商场等柜台作为经营场所的,以其拟用于卷烟销售的柜台作为测量起始点;

(七)市场(集贸市场、综合市场、专业市场)、封闭式小区内零售点间距测量,按照规划设计道路、人行通道可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八)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属前后楼房的,如有后门可通行的,按后门无障碍物最短距离测量;

(九)如果参照点或申请点有多个出入口(门),或两点间有多条通行线路的,应分别进行测量,以两点间测量的无障碍最短距离作为测量结果;

(十)其他特殊情形: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成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行人可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第十条 经营面积由烟草专卖局测量记录,按照以下规则执行:

(一)单层经营面积仅测量经营场所一层的经营面积。

(二)经营场所面积以房屋权属证明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明无法提供或无法查证的,以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有资质测绘机构出具的相关面积核定材料记载为准。以上材料均无法提供或无法查证的,以烟草部门实际测量为准。经营场所中有仓储、办公等区域的,应在实地核查中进行记录,由申请人确认后,在勘验图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开展实地勘验时,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场。

第十二条 勘验应当绘图、拍照并全程视频记录。

《贵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烟草行业行政执法效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我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贵港市烟草专卖局起草了《贵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合理布局规划》),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订背景

现行《合理布局规划》由贵港市烟草专卖局于2020年12月8日公布施行,执行至今已超过三年。《合理布局规划》生效以来,对优化辖区卷烟市场资源配置,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满足社会需求、方便群众消费、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简政放权、烟草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贵港市三区两县市经济迅速发展,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实施细则》及国家、自治区《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的施行,贵港市城镇化发展较快,特别是城镇道路的扩张、人口流动明显增加,卷烟零售市场环境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部分内容已与当前社会发展和消费的需求不相适应,行政许可资源的配置与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群众诉求、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矛盾累积叠加,零售点布局的科学化、合理化、精准度有待提升,需要以划分市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的方式,因此,基于客观情况的发展变化,对现行《合理布局规划》进行调整修订并进一步优化,遵循了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等原则,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客观性、适用性、有效性,修订形成符合全市辖区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规划。

二、制定依据

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赋予烟草专卖局的法定职权。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的通知》(桂烟专〔2023〕20号)文件要求,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求,紧紧围绕全市卷烟市场日常监管工作,深入分析零售市场状况,结合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订本规定。

三、制定原则

(一)法治导向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合理布局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禁止人为设置含有歧视性或差别化条款,对符合法定发证条件的,依法予以发证。

(二)问题导向原则。梳理总结历年合理布局规划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新形势下市场监管出现的问题,在实地调研、周密论证研判的基础上,对合理布局规划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在保证合理布局规划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更富有操作性。

(三)需求导向原则。积极适应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合理布局,大力简化优化办证流程,提升办证发证工作效率,有效满足社会办证需求。

(四)服务导向原则。从改进优化政务服务,提升群众满意度为出发点,在合理布局设置、公众参与、窗口服务等各方面充分考虑并积极回应群众的正当诉求,做到公平透明,实行阳光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四、修订总体方向

基于修订背景和基本原则,我局提出贵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订的总体方向:一是结合实际将辖区卷烟市场依据不同街道、镇(乡)等划分为不同一般最小市场单元,并根据销售水平、盈利情况、人均收入等参数,测算单元容量并设置上限。二是相对独立且消费需求较大,不适宜按一般最小市场单元标准划分的区域,如大型商超、加油站、工业园区等划分为特殊最小市场单元,并明确布局标准;三是修订完善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零售点的申办距离,达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要求。四是制定放宽残疾人办证的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五是制定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布局规定,在合理基础上放宽重新申请办证的政策,提升服务质量。

五、主要内容

本规划共有正文十七条和四个附件,其中正文分为总则、总体布局、布局标准、附则四部分内容。

(一)总则部分(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内容为:第一条阐述合理布局规划的宗旨依据,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第三条明确烟草制品零售点定义,第四条是明确制定原则。

(二)总体布局(第五条至第七条)。主要内容为:第五条阐述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的总体情况,第六条明确区域零售点的设置布局模式,第七条明确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上限动态调整的方式方法。

(三)布局标准(第八条至第十四条)。主要内容为:第八条明确一般市场单元设置标准,第九条明确特殊市场单元设置零售点标准,第十条对“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布局规定”等具体特定情形的布局标准做出具体规定,第十一条对残疾人放宽办证政策的布局标准,第十二条明确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第十三条明确了零售点设置的特殊情形。第十四条对未有明确界定,或者由于区域范围界定不全,或者按照政府规划出现行政区域新设、变更导致申请点不在现有基础市场单元内的情况的适用范围。

(四)附则(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主要内容为:第十五条为相关术语的界定,第十六条为规划的实施及废止,第十七条为解释权归属。

(五)附件部分。明确了贵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一般市场单元布局规划、残疾人可放宽办证数量规划以及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条件、零售点勘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