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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更是法律义务

2023-07-29   来源:贵港新闻网-贵港日报   作者:冉圣 黎丹霞   网络编辑:庞丹婷  

“孝”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子女有义务赡养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日前,港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

原告宁某权与妻子莫某献(已故)婚后共育有两个子女,即被告宁某强、宁某娟,且宁某强、宁某娟现均已成年并各自组建家庭。宁某权一直跟随宁某强生活至2022年清明节后几天。因饮食习惯问题,宁某权与宁某强的配偶梁某晶发生争执,宁某强便与其妻子、小孩搬离在外居住,与宁某权分开生活至今。宁某权现年74岁,患肢体一级残疾、中风等疾病,已丧失劳动能力。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宁某权以宁某强、宁某娟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港南法院,请求判令宁某强、宁某娟每月各支付赡养费1000元,宁某娟支付起诉前赡养费2万元,宁某强、宁某娟各承担其今后所产生医疗费的一半。

港南法院审理认为,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原告宁某权年事已高,身患疾病、缺乏劳动能力,两被告宁某强、宁某娟依法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宁某权农村养老保险及残疾人补贴收入情况、身体情况、当地消费水平和宁某强、宁某娟的经济能力,判决支持宁某强、宁某娟每人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600元。宁某权今后因病产生的医疗费不能报销部分由两被告凭据平均分担。宁某权要求宁某娟支付起诉前的赡养费2万元,缺乏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本案中,原告宁某权年事已高、身患疾病、缺乏劳动能力,两被告宁某强、宁某娟依法应当履行赡养宁某权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对于宁某权要求宁某强、宁某娟每月各支付1000元赡养费的诉请,结合宁某权农村养老保险及残疾人补贴收入情况、身体状况、当地的消费水平以及宁某强、宁某娟的经济能力,法院酌定宁某强、宁某娟每人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600元,宁某强、宁某娟愿意多支付赡养费不受此限。

对于宁某权要求宁某强、宁某娟各承担其今后所产生医疗费的一半的诉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的规定。因此,宁某权今后因病产生的医药费用应以实际支付的医疗费为准,医疗费不能报销的部分,由宁某强、宁某娟凭据平均分担。

对于宁某权要求宁某娟支付起诉前的赡养费2万元的诉请,因赡养费主要是对被赡养人现在及今后生活起居的保障,宁某权之前从未主张过赡养费,亦没有证据证明是受到胁迫、身体不便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未能及时主张或者不能、不便主张赡养费,且到案证据证明宁某娟作为赡养人也已经履行了赡养义务,故宁某权该主张缺乏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