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某小学二年级学生小明(化名)偷偷拿了妈妈的钱,到学校附近的小卖部购买了价值500元的奥特曼玩具。妈妈发现后,要求商家退回500元,请问商家应该退回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民事法律活动应全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而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只有两种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一种是纯粹为自己带来利益的行为,如接受赠予;一种是在相应的民事能力(认知)范围内的行为,如9岁的小学生花5元购买一些文具。
本案中,如果小明不满八周岁,那么他购买奥特曼玩具的行为是无效的,妈妈可以主张购买行为无效,要求商家退回500元;如果小明是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500元也超出他的认知范围,其行为需要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小明的妈妈要求商家退款,显然是不予追认小明的购买行为,故有权要求商家退款,商家也应该退回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