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在城区合法经营一家便利店,发现便利店附近的网红街夜市生意十分红火,便用小轿车搭载便利店部分卷烟和其他商品到网红街夜市售卖。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现场查实黄先生售卖卷烟行为,以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为由,责令黄先生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黄先生不理解,自己办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为何还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条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持证人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黄先生持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属于其实体便利店,而非网红街夜市的流动摊位。因此,他利用小汽车临时设置的流动摊位售卖卷烟属于无证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本案例中执法人员对黄先生作出处罚是因为其在夜市流动摊位售卖卷烟,与其经营便利店行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