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新闻网讯 5月29日,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第六支队第六大队在辖区郁江航道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发现港南区东津镇梁莫村附近河段上空有修建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施,但未见按规定设置助航标志。
执法人员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行政审批文件,通过“水上多方”部门联动机制,通知建设单位委托人蒙某到现场配合调查。经核查,该工程设施为某变电站220KV线路工程,跨越郁江并投入使用,现场未发现设置相应专用管线标志。蒙某涉嫌修建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施未设置助航标志,该大队立案查处。通过执法人员说法理、摆事实,蒙某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该大队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示,内河助航标志主要功能是标示航道的方向、界限和障碍物,为船舶航行指示出安全、便利的航道,是必不可少的重要助航措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依法依规建设施工,切实维护航道通行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