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噪声污染已成为世界公害之一。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邻之间因噪声侵害导致的纠纷。
林某的住宅与某豆制品加工店相邻。林某陈述,某豆制品加工店晚上至凌晨加工豆制品产生的噪声严重影响其及其家人的正常作息和生活,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仍无法得到妥善处理,遂向法院提出要求某豆制品加工店排除妨害,消除噪声污染。
根据从平南县生态环境局调取的材料显示,经平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到某豆制品加工店现场监察记录记载:磨浆时间是每天16:30—23:00,炸豆腐时间为24:00—4:00;正常每天用黄豆200多斤……
辖区派出所民警夜间到某豆制品加工店测量,加工豆制品时产生的声音为65分贝。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1.1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1类功能区昼间为55分贝,夜间为45分贝。本案中,林某居住的房屋与某豆制品加工店相邻。某豆制品加工店磨浆时间是每天16:30—23:00,炸豆腐时间为24:00—4:00。派出所民警夜间到该店测量,加工豆制品时产生的声音为65分贝,已超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的标准。该店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加工豆制品时产生的声音小于或者等于该标准。因此,该店加工豆制品时产生的噪声超标,构成了噪声污染。林某一家人长期生活在该噪声环境下,身心健康势必受到不良影响和一定程度损害。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林某要求该店排除妨害,消除噪声污染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应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某豆制品加工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加工豆制品时产生的声音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林某居住的房屋昼间噪声低于55分贝、夜间噪声低于45分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