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虚假诉讼愈演愈烈,呈现高发态势。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5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共发现虚假诉讼6142件,占总量的46.36%,共有涉财产虚假诉讼案件1.21万件,占比91.35%,涉案金额1166.81亿元,平均每件案涉案金额964.07万元,其中超千万元的1351件,总体形势不容乐观。
本文以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为视角,从其规范特征、程序问题出发,并针对性地提出解决之道,望能为虚假诉讼的应对提供可鉴之处。
一、司法检视:规范特征与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为司法机关应对虚假诉讼提供了理论支撑,但是在操作层面如立案、开庭等环节如何防止虚假诉讼衍生却缺少规范技术指引。
(一)规范解说
1.“要件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虚假诉讼包含两大要件: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二是通过启动诉讼调解程序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1)主观要件
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按照法学界的解释观点,可将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中“恶意串通”区分为“同谋”意思表示与配合实施的诉讼行为,即虚假诉讼是当事人合谋共同实施的真实诉讼行为,藉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
虚假诉讼的行为方式除了诉讼、调解外,还包含当事人欺骗启动非诉程序的情形。
2.“特征说”
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虚假诉讼是一种违法虚拟的诉讼行为,客观上需要行为的提前拟定、证据的伪造虚构及当事人间的串通合意。因此,当事人在虚假诉讼中往往存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如亲戚朋友关系、生意伙伴关系等,这些特定社会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容易发生虚假诉讼。
证据存在瑕疵纰漏。由于债权债务关系非真实存在,而是双方虚构,在证据事实上有一些瑕疵,如种类、数量较少,逻辑不清,印证内容相互矛盾,当事人无法自圆其说。
行为主体在庭审中主要是柔性对抗。因双方在提起诉讼前就捏造的案件事实如何进行已达成一致合意,诉讼只是走过场,获取司法裁决,谋取不当利益才是他们的目标。在庭审中,双方在举证质证时,往往不会有异议,较为顺畅。
(二)诉讼程序问题分析
1.“门中有缝”:立案登记制
立案登记制的改革破除了立案障碍,但也存在某些隐患。随着法院案件量暴涨,办理立案手续时只进行形式审查,未实质审查证据材料,加上虚假诉讼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容易被行为人钻空子,骗取诉权。
2.异常的送达:公告送达
在某些送达情形中,因为原告没有提供被告准确的联系方式和地址,法院穷尽其他方式也无法与该当事人取得联系或找到其地理位置,只能通过公告方式来完成法律文书的送达。但是,此种以公告送达方式来完成法律文书送达的民间借贷案件是可能存在问题的,不排除是当事人间互相串通谋划,弄虚作假,故意隐瞒联系的嫌疑,为了防止法院工作人员发现这是一起虚假诉讼。
3.“和谐的战场”:庭审顺畅
某些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会因心理问题,缺席审判环节,通过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方式来避开法官的发问,怕审判人员发现其端倪破绽。在调解中基本看不到正常诉讼中讨价还价的情形,更多的是当事人的自认让步。
二、剔肤见骨:寻虚假诉讼衍生之源
以下是影响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产生的部分因素。
(一)制度漏洞
1.自认制度受利用
当事人享有处分权,法院对当事人的自认一般都会直接采信,不再进行调查。
2.证据制度受克制
我国庭审举证质证环节主要是看对方当事人对证据是否有异议,对于无异议的证据材料,法官只是作形式审查,一般均会被法院采信,虚假诉讼行为人就会利用法院这一证据制度特点来完成虚假诉讼。
(二)当事人违法成本低
趋利避害是人作出行为反应的特点,是行为人在法律风险与非法利益之间作出的选择。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本质上是一种逐利行为,虚假诉讼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大于隐藏的风险,违法成本过低。
三、破解之道:重构程序路径
(一)源头止水:系紧立案环节的纽扣作用
无规矩不成方圆,让各要素环环相扣。为了打击虚假陈述,山东省市中区人民法院创作了要素审判法的科学工作模式,研究制定《民间借贷纠纷要素表》,规范指引民间纠纷案件的办理。要素表明确案件当事人的关系,以证据作为规范抓手,防范虚假诉讼衍生,此做法值得借鉴。
(二)“锱铢必较”:发挥庭审抽丝剥茧作用
1.拨云撩雾,定点击破
民间借贷涉及金额数量、交易方式、出借人的经济状况、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重难点在于债权凭证、借贷合意、款项交付、利息利率等方面的审查。
(1)债权凭证是证明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发生的主要凭证。对其审查,可从凭证的笔迹、指印、签名、承载形式、常识判断等各方面入手,必要时可申请笔迹鉴定或让当事人当庭书写的方式来对照,以此辅助法官对凭证的判断认定。
(2)一般情况下,借贷合意体现在债权凭证上。但在实践中,双方经常就借款的发生进行抗辩,不承认对方的主张,若债权凭证无法证明双方的借贷合意,可从当事人的经济实力、款项交易途径、财产状况、交易习惯及借款数额等因素进行判断。
(3)款项实际交付决定民间借贷合同是否生效,是法庭审理必须查明的事实。判断借贷款项是否完成交付需要从出借人的经济能力、金额大小、习惯方式等因素下手,观察当事人庭审陈述,根据证据的性质特点,合理取舍,综合判断款项是否完成交付。
2.察言观色:贯穿直接言辞原则
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应出庭应诉,贯彻直接言辞原则。虚假诉讼具有隐蔽性、隐藏性、虚假性,为了揭露其真面目,需要与行为人面对面地发问、交流,若将此类案件当做普通民事案来对待,一味地允许当事人缺席庭审活动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不利于查清事实,识别虚假诉讼。
(三)因案赋权:发挥法官能动作用
在民事诉讼中,法官调查取证的权利受到很大的限制,除了程序性事项及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事项,法官无权调查取证,此种规定不利于法院对事实的调查。虚假诉讼行为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的手段方式多样,若依旧固化民事法官的调查取证权,无法满足民间借贷案件实际的调查要求。
除了上述提到的一些建议外,还可从当事人角度寻找解决方法,比如,庭审时,让当事人签订保证书,确保其证据及陈述的真实性,对其形成心理束缚。
(作者系平南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