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新闻网讯 近年来,有个别地方的个别人员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办理一次性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获得退休领取养老金资格,严重危害社保基金安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2号)规定,符合申请办理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由用人单位负责申报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现已不存在的,由承接管理职责的相关单位负责办理。申请补缴时,需提供职工档案材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补缴。对虚构参保条件、伪造证明材料、挂靠等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已违规补缴的按规定清退违规补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构成欺诈骗保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以下四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行为均涉嫌违法违规:(一)虚构参保条件参保补缴:即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补缴。(二)伪造证明材料补缴:即伪造个人信息、劳动合同、就业经历、工资会计记账凭证、工资银行流水、劳动仲裁和法院判决等法律文书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三)挂靠参保补缴:即参保人通过中介或其他途径挂靠在与其无真实劳动关系的单位名下参保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四)异地违法违规补缴转入本市:即通过中介在异地违法违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转入本市。
市社保中心郑重提醒:虚构参保条件、伪造证明材料、挂靠等参保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骗取养老保险待遇是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广大参保人切勿存有侥幸心理,需依法诚信参保缴费,以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