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征收拆迁工作,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贵港市两级法院2015—2020年审结的一审征拆类行政诉讼案件(本文所称征拆类行政诉讼案件是指因国家征收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政相对人不服该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纠纷诉讼案件),进行类案分析研究,形成本调研报告。
一、2015年至2020年贵港市涉征收拆迁案件的主要特点
2015年至2020年,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2586件,审结2524件,其中涉及到征收拆迁案件894件,占全部行政诉讼案件总数的34.57%,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321件,占涉征收拆迁案件的40%,占全部行政案件数的12.41%。
(一)从案件辖区分布看,市中级法院受理案件数最多
2015—2020年,市中级法院受理的案件数是775件,是各基层法院案件总和的6.5倍。
(二)从案件类型看,征拆行为引发的诉讼占大多数
2015—2020年受理的征收拆迁案件中,涉征收集体土地案件和涉双违整治案件占大部分,该两类案件占全部征拆案件的90.94%。
(三)从裁判结果看,行政机关的败诉率较高
根据前述统计数据,征收拆迁行政机关在此类型案件的“败诉率”高达37.92%,在全部类型案件的“败诉率”为13.11%。
二、贵港市征收拆迁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强拆“双违建筑”忽视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必须且应当按照履行催告、公告等法定程序。在我市近年审结的“双违建筑”强拆案件中,不管是乡镇人民政府还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的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实施的拆除违章建筑行为的,常常以“卫片执法”“环保督查”责任重大、任务紧、赶进度为由,不依照法定程序拆除了当事人的建筑物、构筑物,最终被法院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二)不重视证据的固定收集
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中,征收部门为了片面追求征收拆迁项目的进度,忽视收集征收各环节的证据,即使整理有相关台账,但关键证据没有固定。
(三)在涉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中缺乏有效监管
农村的征地拆迁中普遍存在农民突击装修、搭建、抢栽、抢种、抢建现象,一些涉农土地征收案件诉至法院后,有关部门因缺乏充分的证据认定被征收人属于抢种、抢建的行为,而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四)房屋征拆中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问题突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只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获得法院准予执行的情形下,行政机关才能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调研中发现,鲜有行政机关遵照执行。
(五)信访问题突出、责任主体不担当
违反法定程序的强拆行为导致信访问题突出,群体性信访事件时有发生。在部分征拆项目中,征收实施单位扯皮推诿,不敢主动担责,导致征收人诉求无门,进一步激发矛盾。
三、成因分析
(一)不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到被征收人的意见、违法违章建筑户数、不配合征收、不愿意签订协议的户数、预计需要依法实施强拆的户数等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是政府实施征收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然而现实中在部分项目中未见严格落实。
(二)不执行分户评估制度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但在实践中,有的未对房屋进行评估就实施强制拆除,征收工作人员只是机械地理解和执行经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标准,认为同一项目就只能按照统一的标准予以补偿。
(三)忽视对土地使用权人权利的保障
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权利主体除了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外,还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土地使用人在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在被征收时,由于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诉讼中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属于违法占地、违章建筑,造成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困难。
(四)监管失位
调研发现,在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非诉行政案件中,对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时间,除了违法行为人的陈述,没有其他强有力证据予以证明,绝大部分也因为证据不足为由,被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这类案件没有以诉讼程序进入法院,但是从侧面反映了行政机关对“双违”行为的监管不足。
四、对策和建议
(一)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机制
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项,要列入地方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在作出决策前,都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
(二)完善和细化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操作规程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要把征求民意、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登记、未经登记的房屋及建(构)筑物的调查、认定和处理、明显不配合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的基础数据收集、调查等作为征收工作的重点,充分运用卫星航拍、无人机技术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土地分区域、分小块、分时段收集数据。对于需要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必须作出征收决定后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杜绝行政机关超越职权的强拆行政行为。
(三)建立相对稳定的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
加强法律专业人才培养,建立相对稳定的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执法队伍,强化业务培训,树立严格依法行政的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形成一套法治管理人才体系,长久实施。
(四)继续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直接面对老百姓诉求,促使行政机关负责人更加直观、全面地了解征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推进行政机关规范征拆工作、改进执法方式,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作者系平南县人民法院审判员、二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