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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行政处罚要遵循公正原则

2022-09-10   来源:贵港新闻网-贵港日报   作者:陈毅清   网络编辑:周霞  

贵港新闻网讯 近日,陕西榆林的罗某夫妇向国务院督查组反映,他们在经营蔬菜粮油过程中,因出售了2.5公斤价值约20元的农药残留超标的芹菜,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6.6万元。督查组查阅榆林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行政处罚台账发现,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50余起处罚中,罚款超过5万元的共21起,而对应的案值却只有几十或几百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售卖案值1万元以下的禁用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的确要求罚款5—10万元。但从执法实践看,前述规定更多适用于大卖场或者连锁超市等大型商户,而榆林市这家被罚6.6万元的商户却是夫妻小店,并非大型商户。

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罗某夫妇仅售出2.5公斤芹菜,虽然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但并未因此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应认定为轻微违法,而监管部门却对其罚款6.6万元,明显属于处罚过当,违背了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更让公众感到焦虑的是,50余起案件中,多达21起存在过罚不相当的现象。

行政处罚不公正,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执法人员没有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科学分析,在罚与不罚、罚多罚少的问题上左右摇摆,或者随意定性,不善于使用甚至是滥用自由裁量权。

每一个市场主体都关乎经济民生。行政执法一方面要保证力度,但同时也要注重温度,既要维护好市场秩序,同时也要为市场主体的生存创造良好的环境。行政执法机关要深刻认识公正执法的重要意义,严格遵循行政执法的实体性、程序性要求,对于重大违法行为要坚决从严打击;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应更多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等措施,督促和引导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要对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监督,通过举行听证会、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纠错、电子监察等形式,逐步形成公开透明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让行政权力的行使置于公众监督之下,避免暗箱操作。通过公平公正执法,推动各类市场主体科学合理分担经营风险,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全力打造文明、优质、清朗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