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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员的医保费用如何补缴?——市医疗保障局局长黄光文就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答记者问系列三

2022-08-25   来源:贵港新闻网-贵港日报   作者:记者谢静翔 通讯员卢 钰   网络编辑:何美凡  

近日,记者就《贵港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贵港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贵医保规〔2022〕1号)对市医疗保障局局长黄光文进行了访谈。本期重点为大家解读职工补缴医保费用的有关规定。

记者:职工补缴医保费用的方式有哪些?

市医疗保障局局长黄光文:(一)用人单位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或者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以上、且实际缴费达5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年限和补缴的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职工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25年的,在就业期间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年限,由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涉及多个用人单位就业情形的,应根据其在各个用人单位就业不同时段来确定各个用人单位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的责任;无法追缴的,由个人一次性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的,可按办理退休手续时广西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贵港市的费率,一次性缴纳不足缴费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按月延缴至规定年限,按月延缴期间按照在职职工医保待遇执行,缴费基数和费率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有关标准执行。

记者:在职人员的医保费用如何补缴?

市医疗保障局局长黄光文:(一)在职人员跨年度补缴中断期间的医保费用,按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只补缴单位部分的费用,个人部分的费用不用补缴,跨年度补缴不补划个人账户。

(二)在职人员当年度补缴中断期间的医保费用,按当年实际缴费基数进行补缴,单位和个人部分的费用均需补缴,并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

记者:在职转退休人员医保费用可以一次性补缴吗?

市医疗保障局局长黄光文:(一)在职转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实际缴费年限的费用,按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单位和个人部分的费用均需补缴,不补划个人账户。

(二)在职转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视同缴费年限的费用,按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只补缴单位部分的费用,个人部分的费用不用补缴,不补划个人账户。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注销和改制、合并、分立、转让时,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先行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计为实际缴费年限。补缴应参保而未参保缴费年限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已按有关规定缴纳或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