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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爬墙离校溺水身亡 自负70%责任

2022-07-30   来源:贵港新闻网-贵港日报   作者:记者黄远会 通讯员覃成成   网络编辑:何美凡  

贵港新闻网讯 学生翻墙外出,游泳溺水身亡,谁应为此买单?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类似案件。

杨某某是某初中在校寄宿生,2020年9月16日,杨某某与5名同学下课期间私自攀爬学校围墙外出,相约到同和镇平美沙滩游泳。在游泳中,杨某某被江水冲走,同行的5名同学在下游寻找无果后,遂返回学校。返校途中,李某某打电话向老师报告杨某某不慎落水之事。老师即向镇政府、教育局、医院汇报情况并拨打110报警。搜救队立刻沿江搜救,最终找到杨某某并确认其溺水身亡。

2021年6月,死者家属将学校和5名学生及其家属起诉至平南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

平南法院认为,案发时,杨某某已年满14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私自爬墙离校、下水游泳可能发生的危险性应有比较清楚的认识。杨某某违反纪律,以身犯险,采取非正当途径离校,甚至在离校后明知自己水性不好仍不顾危险下水游泳,过错明显,且是导致其自身溺水身亡的直接、主要原因,应自行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法院酌情认定其自负70%责任。

随行的5名同学对水性不好的杨某某下水游泳不予阻止,事发后,在无力施救的情况下未及时呼叫他人帮助施救或报警求助,以致失去施救的最佳时机,对溺水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5名同学各承担6%的责任。5名同学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涉事初中作为寄宿制学校,已明确告知学生爬越围墙逃离学校属于违纪行为,也进行过防溺水等安全教育,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学校未尽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故对原告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该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