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新闻中心 > 行业 > 正文

【以案说法】土地不能随便转让买卖!

2025-06-18   来源:贵港新闻网-贵港日报   作者:黎丹霞 吴勇金  

将承包的农用地转让给他人,听起来似乎没什么问题,但实际上该行为已经违法了。港南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当事双方正是因随意转让土地而触犯法律。

该院审理查明,原告张某、被告老平(化名)均为该区某村村民。2018年7月,张某向老平出具《收条》,载明:张某将某桥附近的一块3亩旱地永久性转让,6万元一次性交清,收款人张某。《收条》背面又载明:张某接到老平贰万元整,落款日期2013年7月。

另查明,交涉土地于2013年7月由老平使用,现今老平使用案涉土地建设养猪专业合作项目。

张某发现老平在使用土地过程中多占用0.8亩的土地并没有给付租金,由此发生争议。张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与老平在2018年7月订立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要求老平返还土地。

该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亦有“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的规定,故本案中原告张某以6万元的价格将案涉土地转让给被告老平,该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张某、老平之间的土地转让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张某主张老平返还案涉土地,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张某收取老平支付的6万元应予以返还,鉴于老平使用案涉土地近11年,结合本案案情,遵循公平原则,张某应向老平返还款项4.35万元为宜。老平答辩称张某与其之间转让土地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6万元系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款。从该院查明的事实(张某将某桥附近一块3亩旱地永久性转让)可知,张某、老平的真实意思是案涉土地转让,故老平的上述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该院依法判决,原告张某与被告老平于2018年7月订立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被告老平向原告张某返还案涉土地,原告张某向被告老平返还案涉土地转让款4.35万元。

法官说法

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自然资源。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进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广大人民群众要严格遵守土地的管理法规,任何时候都不能触碰法律的底线。要依法承包、转让、使用土地,切勿因为一时贪念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而触犯法律。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栏目最新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