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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邻里建房起纷争,男子怒拆围墙终赔千元

2026-07-22   来源:贵港新闻网-贵港日报   作者:方婷  

在农村宅基地建房过程中,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是保障自身权益的前提。当邻里之间因土地界限、使用权等问题产生纠纷时,若采取破坏他人合法财产的方式“维权”,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可能触犯法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原告华某为改善居住条件,在自家合法宅基地范围内动工建房。被告潘某见状心生不满,认为华某的建房用地侵占了自家的茶园,主张涉案地块归其使用。

为解决土地权属及建房争议问题,潘某曾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反映华某违规建房的相关问题。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核查后明确回复,华某的建房申请手续完备、审批合法,属于合规建房。

潘某却固执己见,采取破坏他人合法财产的方式“维权”,连续2日采取过激行为,擅自撬毁、破坏华某已建成的房屋主体围墙,共损毁6处墙体设施,造成华某房屋财产受损。

双方就财产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后,华某一纸诉状将潘某诉至平南县人民法院,要求潘某赔偿房屋围墙受损产生的经济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结合双方举证材料、调查事实及相关证据,对案件细节逐一核查,查清案件关键事实:一方面,原告华某建房程序合法合规。华某在动工建房前,已依法依规办理并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于合法合规的自建行为。另一方面,被告潘某侵权事实清晰确凿。结合平南县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照片及房屋平面图等证据,足以认定潘某造成他人私有财产受损的侵权事实,其过错行为客观存在、证据充分。

综合全案事实、侵权情节、财产受损程度及当地物价标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偿原告华某经济损失共计1400元。

法官说法

邻里矛盾时有发生,面对宅基地使用、建房边界、土地权属等纠纷,务必保持理性克制,需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诉讼等合法渠道依法维权。切勿心存侥幸、意气用事,采取损毁他人财物、寻衅滋事等过激方式解决纠纷,若有侵权行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广大群众应树立正确的维权意识,恪守法律底线,文明处理邻里关系,共同营造和谐守法的邻里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编辑:韦育君
责任编辑:覃光英
值班终审:黄彬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