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讯 梁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经行政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私设生猪屠宰点,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活动,导致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流入市场。近日,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梁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至9月5日,被告人梁某在港南区新塘镇某村自家猪栏内私设生猪屠宰点,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活动,经营数额达119.6252万元。其中,被告人梁某宰杀生猪后卖给廖某、林某的猪肉销售额分别为80.0545万元、39.5707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梁某是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及从宽处理。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认罚情况,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