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就《贵港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贵港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贵医保规〔2022〕1号)对市医疗保障局局长黄光文进行了访谈。本期重点为大家解读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有关政策。
记者: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有哪些?
市医疗保障局局长黄光文:1.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工作岗位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25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具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工作岗位时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须满5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已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197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察厅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238号)有关规定,已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脱钩。
5.办理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户籍所在地、基本养老金领取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不同属一个统筹地区的,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在基本养老金领取地办理,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最长的统筹地区办理退休手续;户籍所在地、基本养老金领取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的三个条件中有两个条件在同一统筹地区的,优先选择在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统筹地区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不再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