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新闻网讯 港南区某木材加工企业未安装任何消防设施,港南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企业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对其进行临时查封并罚款,目前已执行完毕。
2022年4月,港南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辖区的一木材加工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木材加工企业存在生产车间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员工宿舍与厂房车间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被集尘设备、杂物占用,造成消防车无法通行;厂房车间内违规设置厨房,未进行有效防火分隔等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四)、(五)项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规定,该行为属于严重违法情形,被处以前述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部门提示
1.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淋等消防设施应时刻处于自动启动状态,日常要确保其完整好用。
2.消防通道、安全出口要保持畅通,严禁埋压、圈占、损坏、挪用、遮挡消防设施和器材。
消防安全设施是保证建筑物消防安全和人员疏散安全的重要设施,是现代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安装消防安全设施,并确保完整好用,千万不要为了经济利益降低要求、应付了事,否则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