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民政局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港市财政局贵港市统计局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贵港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收人标准的通知
贵民发〔20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く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13号)、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印发《关于规范我区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3〕49号)等精神,根据我市2020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増长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将市本级(含三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原来的月人均1234元调整为1360元,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原来的月人均573元调整为年人均7479元、此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桂平市、平南县城市和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贵港市民政局
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港市财政局
贵港市统计局
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