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院医疗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住院起付线标准为560元,床位费基金支付标准为28元/床·日。报销比例如下表:
基本医疗跨统筹市外就医转诊转院备案按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1.病种范围。全区统一确定冠心病等29种疾病为门诊特殊慢性病,详见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基金限额支付表。
2.定点管理按《关于变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转院备案及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资格审核确认备案方式的通知》(贵医保发〔2019〕17 号)与《关于规范贵港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工作的通知》(贵医保发〔2020〕23号)有关规定执行。
贵港市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起付标准为560元,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如下表:
3.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参保个人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个人使用完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基金不再支付门诊特殊慢性病各病种年度基金限额支付额度指标以内的医疗费用。
(三)生育保险待遇
1.参保人员为国家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包括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和社会团体在职在编人员的,享受如下待遇:
(1)女职工在分娩时产生的医疗费用,其合规费用按100%的报销比例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2)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
(3)男职工的配偶未就业或无工作单位,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其配偶在分娩期间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1500元。
2. 参保人员为企业职工的,享受如下待遇:
(1)女职工在分娩时产生的医疗费用,难产的(剖官产、产术、骨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4000元;自然分娩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00元。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补贴300元,怀孕满4个月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补贴1000元。
女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内节育器术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补贴100元,职工实施绝育、复通手术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补贴1000元。
(3)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时,给予7天的生育津贴,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4)男职工的配偶未就业或无工作单位,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其配偶在分娩期间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1500元。
(5)生育津贴支付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生育津贴按照参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支付给人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
(6)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已参保但未足额连续缴费满180天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 参保人员为灵活就业人员的,享受如下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保,从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月开始享受其所在地区的生育医疗费待遇,但不享受生育津贴。连续中断缴费或累计欠费在3个月(含)以内,在发生合规生育医疗费用前补缴欠费及滞纳金,其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费用发生后补缴的不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1.贵港市参保人员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产生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2.贵港市参保人员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产生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3.贵港市参保人员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其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批准文号为卫消字或卫杀准字的消毒用品,以及批准文号为国药健字的保健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