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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管控工作的通告

2018-06-15   来源:   作者: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管控工作的通告

为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深化城市扬尘综合治理,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现就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管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二、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处理;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三、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膏、石灰、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生产、使用、销售单位,对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四、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止扬尘污染。

五、对拒不按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的单位和个人,由具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处理,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等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二)公安交警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6条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市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7条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尘措施的;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等行为,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四)市市政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0条、第22条、第23条、第26条分别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市市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8条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依法进行处罚。

(五)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