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与利用并举 让古码头活起来
贵港首开国内立法保护利用古码头先河
贵港新闻网讯 3月28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贵港市古码头保护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是国内首部关于保护利用古码头的地方立法,将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陆晓宇介绍,《条例》共五章三十二条,对古码头保护利用的适用范围、政府和部门职责、资金保障、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条例》指出,古码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码头。《条例》将经多次调研论证的28个码头列为条例规定的古码头,并规定其他古码头的确定条件和程序。《条例》保护对象除了古码头本体外,还包括与古码头整体历史特点、环境风貌具有关联意义的伴生历史文化遗存,如碑刻、古城墙等。对破坏古码头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西江黄金水道贯穿贵港所有县(市、区),码头的历史可追溯到秦始皇统一岭南时设立的桂林郡,距今已有2200多年。近年来,受人为和自然因素影响,我市部分古码头遭到损坏甚至被拆除,急需进行立法保护。为此,我市于2020年11月启动《条例》立法调研与起草工作。2022年12月27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并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虽然国家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等法律法规,但对尚未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码头仍缺乏有效的规范保护依据,我市在制订《条例》时参考了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经验,做到立法过程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立法审议充分吸纳群众智慧、立法内容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立法成果真正得到群众认可。” 陆晓宇说。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物和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华优秀文明资源。要让更多文物和文化遗产活起来,积极推进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条例》着眼于在保护中合理利用,让古码头活起来,更好地传承历史文化。”陆晓宇介绍,古码头保护利用遵循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合理利用古码头及其保护范围内有价值的建(构)筑物,设立博物馆、陈列馆等,开展与保护相适应的文化创意、文化体验活动。
广西文物保护与考古研究所副研究员谢广维曾多次到贵港主持考古发掘工作,他对《条例》的出台表示赞同:“贵港历史上很多重大事件都和码头有关,古码头见证着贵港的历史,对古码头保护利用进行立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