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新闻中心 > 县市区 > 覃塘区 > 正文

覃塘区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被查处

2025-12-02   来源:覃塘融媒   作者:  

案情简介

近日,覃塘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开展动火作业,存在诸多问题:动火作业前未进行气体分析、风险辨识结果不准确、安全措施辨识不到位、未明确安全交底人和安全监护人、作业票证审批不规范等。以上行为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3.1、4.1、4.4、4.10、4.11、5.2.1的规定。

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且该企业动火作业时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覃塘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86万元。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该公司动火作业前未进行气体分析、风险辨识结果不准确、安全措施辨识不到位、未明确安全交底人和安全监护人、作业票证审批不规范,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的相关规定,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且该企业动火作业时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落实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该企业进行处罚。


贵港市覃塘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