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新闻中心 > 县市区 > 平南县 > 正文

超载200%、拒不配合执法,平南县一货车司机被依法处罚!

2025-12-10   来源:今日平南   作者:  

2025年11月22日晚,平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罗合路段设立临时执法点,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整治违法超限运输等行为。

当天21时30分许,执法组在二桥往丹竹方向巡查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桂RC***1的重型自卸货车疑似超限。执法人员随即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经现场检测,该车车货总重高达93吨,超限62吨,超限率达200%,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在执法车辆跟随至二桥面时,执法人员多次发出停车指令,但该车驾驶人拒不配合,加速逃逸。即便通过警用喇叭反复喊话警告,驾驶人仍置之不理,甚至试图超车阻挡执法。在超车未果后,该驾驶人竟在行驶途中向路面倾倒部分碎石,随后驾车逃离。

公安机关认定,该驾驶人的行为已构成阻碍执行公务,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同时,针对其严重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将依据《公路法》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予以从严处罚。

涉事司机(左)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平南县交通运输局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持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百日攻坚行动,聚焦重点路段、关键时段,加密巡查频次、强化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超限超载、恶意闯卡、阻碍执法等突出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限定标准,但超过相关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该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