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华卿带队到武林镇武林村将8份行政裁定书送到当事人手中。
平南县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4月1日对黄某某等人无养殖证使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限期15天拆除养殖设施,并送达当事人。黄某某等人向平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维持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黄某某等人于同年7月13日向平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同年11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黄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黄某某等人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27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拆除养殖设施。5月12日,平南县农业农村局向平南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此外,平南县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8月24日现场勘察后作出“关于平南县浔江段网箱养殖点是否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意见”,认定黄某某等人网箱养殖点位于平南县大安片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法院审查认为,平南县农业农村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过本院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确认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平南县农业农村局履行了催告程序,但被执行人仍不拆除养殖设施,故平南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裁定,准许强制执行,上述执行事项具体由平南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目前,相关行政裁定书已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及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