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年过六旬的潘某、卢某步行经过平南县某街道时,同时被临街房屋掉落的吊顶广告牌砸伤。事后,该房屋所有人罗某以及该房屋一楼铺面的使用人蒙某、王某均出来查看,蒙某拨打了120。伤者卢某住院治疗5天、潘某住院治疗6天。经司法鉴定,卢某、潘某在本次事故中均构成9级伤残。
被告房东罗某辩称其将房子租赁给蒙某和王某,广告牌是蒙某和王某安装,与其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被告蒙某辩称广告牌不是其安装的,安装了多久,怎么掉下来其并不清楚,其承租的时候广告牌已经安装在此,他只贴几个字在招牌上。
经过调查得知,蒙某、王某租赁该房屋一楼铺面之前,案涉的吊顶广告牌已经存在。罗某将其房屋铺面出租已有10余年,不知道是哪一批租户安装。蒙某、王某租赁后,在涉案的吊顶广告牌上粘贴了其他字覆盖原来招牌的字。罗某作为房屋的所有人,蒙某、王某作为涉案广告牌的使用者,均负有管理、安全注意义务。因此,罗某、蒙某、王某应分别承担潘某、卢某损失的34%、33%、33%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3被告共同赔偿27.17923万元给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