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城区文明养犬行为的通告
近期,国内多地发生犬只伤人事件,严重威胁群众人身安全。为规范城市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桂平市城区文明养犬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养要求 (一)桂平市城区范围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肩高超过40厘米或体重超过25公斤)。禁养犬种包括但不限于:藏獒、比特犬、罗威纳犬、杜宾犬、马里努阿犬(马犬)等烈性犬种。 (二)城区养犬实行“一户一犬”制度,不得超数量饲养。 二、犬只办证必备手续(缺一不可) (一)犬只满3月龄后,养犬人应当为其接种狂犬病疫苗,并每年定期免疫,妥善保管《狂犬病免疫证》。 (二)携带《狂犬病免疫证》、本人身份证、犬只近期照片,到桂平市政务服务中心治安服务窗口办理《犬类准养证》。外出遛犬时须随身携带该证备查。 三、居家养犬规范 (一)犬只必须在住所内圈养或拴养,严禁放任犬只自行出户。 (二)及时制止犬只吠叫扰民,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四、外出遛犬规范 (一)必须牵绳:牵引绳长度不得超过1.5米,全程贴身牵引,不得散放。 (二)必须防护:携带犬只到人员密集场所时,必须为犬只佩戴嘴套。 (三)必须清便:随身携带清洁工具,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维护公共卫生。 五、犬只禁入场所 除导盲犬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超市、餐厅、影院、公交车、出租车、文化广场、中山公园、滨江公园等公共场所。 六、违反犬类管理相关处罚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携犬出户未采取束犬绳(链)牵领等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七、举报方式 发现违规养犬、犬只扰民、伤人等情况,请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桂平市公安局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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