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5起非法采矿典型案例的通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守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底线,强化自然资源监管,坚决整治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桂平市自然资源局现公开通报5起涉矿违法典型案例,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2022年1月,桂平市自然资源局发现,桂平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垌心乡三连村、金田林场麒麟分场存在越界开采行为。经专业鉴定,该公司越界开采矿产品价值达1251382.88元。案件发生后,桂平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2024年3月12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被告单位桂平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三、被告人蒙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四、被告人黎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五、被告人覃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同时,法院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桂平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李某某、蒙某、黎某、覃某某共同承担:
1. 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人民币1251382.88元;
2. 支付生态修复金人民币278400元及损害修复评估费人民币40000元,两项合计318400元。
2021年1月,陈某航未经批准,在桂平市白沙镇丰垌村蚁子岭擅自开采砖瓦用页岩矿。经鉴定,其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181600元。该案由桂平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陈某航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没收其采出的矿产品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84600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923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76900元。
2024年7月,潘某华未经批准,在桂平市木圭镇金垌村擅自开采黏土矿。经鉴定,其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45150元。桂平市自然资源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后,依法作出处理:没收潘某华违法所得人民币45150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3545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8695元。
2025年10月,蒙某生以设施农用地为名,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桂平市大湾镇下鲁村狮子岭开采页岩矿。经鉴定,其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63053.55元。
桂平市自然资源局立案侦查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蒙某生违法所得人民币63053.55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8916.06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81969.61元。
2025年3月,唐某彬未经批准,在桂平市木圭镇四德村双木岭擅自开采黏土矿。经鉴定,其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24590.76元。
经桂平市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依法没收唐某彬违法所得人民币24590.76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459.1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7049.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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