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道路上的“隐形炸弹”,它不仅是对自身安全的不负责任,更是对他人生命的极大漠视。
近期,桂平市公安局依托“交所合一”警务机制,交管大队与各辖区派出所联合发力,以最坚定的决心、最严厉的措施,铁腕整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坚决做到违法必究、惩教结合,实现“查处一起、警示一片”的执法效果。
现对一批无证驾驶机动车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以案为鉴,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11月21日,交管大队民警在罗播乡辖区开展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了两起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被查获,其所驾摩托车也未悬挂号牌。李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3日、罚款300元。
郭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被查获,其摩托车也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郭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3日、罚款640元。

11月23日,罗播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行动。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摩托车查获且未佩戴安全头盔。潘某被处以行政拘留3日、罚款350元。
11月25日上午,大湾派出所民警在大湾镇二级路船厂路段开展交通违法整治行动中,依法查处3起无证驾驶行为。

驾驶人杨某某、蒙某某因无证驾驶分别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3日;蒋某某因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

11月25上午,交管大队民警在桂贵路新岗街路口执勤时,查获一起无证驾驶行为。驾驶人陈某因无证驾驶摩托车,且未佩戴安全头盔,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3日、罚款350元。
无证驾驶的巨大危害
1.无证者缺乏驾驶技能与安全知识,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极易酿成车毁人亡的惨剧,严重威胁自己与他人生命安全。
2.无证驾驶者常伴随超速、闯红灯等恶习,严重扰乱交通秩序,如同在路上埋设“移动炸弹”,对公共安全构成巨大威胁。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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