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讯 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通过调解的方式,依法审结一起涉企买卖合同案件。
2020年,被告张某以A建设公司名义与原告B公司签订《水泥购销合同》,约定张某向B公司采购水泥,用于市政工程某项目,总金额为47万余元。同时,张某向B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按时足额支付款项,否则按月利率3%计付占用资金利息,且赔偿B公司的一切损失。合同签订后,B公司按约定履行合同供应水泥,张某通过A建设公司名义向B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但未能全部结算水泥款。今年4月,经B公司与张某核对,张某立下欠条,确认尚欠B公司水泥款10.808万元。B公司追偿未果,故将张某和A建设公司诉至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张某称项目是A建设公司承包下来,再分包项目给其做,虽然款项是通过公司支付,但实际上是其本人向B公司购买水泥。在庭审查明事实的基础上,B公司当场撤回对A建设公司的起诉。
张某称,自新冠疫情以来,工程受到影响,工程款回款慢,对尚欠B公司的款项无异议,请求能给其半年的宽限期。法官当即进行庭上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向共赢点靠拢。最终B公司表示理解,同意给张某半年宽限期,但如果在年底没有清偿,就要按约定计算利息。该案顺利以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