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讯 近日,桂平市烟草专卖局会同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一起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的案件时,当事人辛某申辩称,其本人办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卷烟也是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为什么涉嫌无证经营?
经调查,辛某于2019年6月在桂平市烟草专卖局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经营地址为桂平市南木镇黎明村某某屯辛某春店内。后来,辛某为扩大经营,将店迁移到距离核定经营地址约300米的一处繁华路段路口经营。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持证人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综上所述,辛某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属于无证经营,由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查处。